标题:北京机场进口化妆品套装清关手续_化妆品套装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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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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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场进口化妆品套装清关手续_化妆品套装进口报关单据清单
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的定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按功能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按形态分则有膏、乳、霜、粉、液、面膜、精油等,值得一提的是,牙膏、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这些也可算在其中。 化妆品按监管要求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小Tips: 儿童化妆品,是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并打上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提升儿童化妆品辨识度,进一步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首次进口化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 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企业申报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如海关监管过程中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批准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特进字J+4位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份+4-5位顺序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4位年份+6位顺序号 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3. 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 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识、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三、含濒危成分的化妆品进口注意事项: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规定,企业进口含有濒危或保护动植物原料相关的化妆品时,进出口企业应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有五种情况可不按濒危物种对待: 符合本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监管,不在本目录监管范围。 ① 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 ② CITES免管、非国家重点保护标本的出口; ③ 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④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⑤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仅限 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明确其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本目录 监管范围。
四、化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五、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和化妆品半成品的区别: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包括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有:假牙模膏及粉、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等。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申报时可在“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无需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 进口套装化妆品,应在套装进口前经国家药监部门完成单个产品的注册或备案,并在申报时将单个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号/备案凭证号填报在“备注”栏,海关将实施人工核查。
注意: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如下: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意味着从2021年06月03日至2022年04月30日注册备案的产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新的标签法,也可以沿用原来的标签法)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议有能力的企业尽早按照新的标签法执行,关注过渡期,控制包材下单及生产管控,避免包材的浪费。修改标签时,结合功效的测试结果、产品分类目录和已使用原料目录,同步修订。这里大概有个2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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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后,已缴纳的保证金可否申请退还?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修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清关知识每日学:
不配合海关稽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不配合海关稽查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二)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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