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进口越南危险品报关公司_全套进口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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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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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越南危险品报关公司_全套进口代理
如何进口危险品海关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注意事项: 一、单一窗口信息填报 (一)检验检疫名称:应选择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二)危险货物信息: (1)“非危险货物”选择“否”的,需填写“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有限和例外数量除外); (2) “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三)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注意:多品名申报时,请将危险化学品和需要两用物项证的商品统一申报在前面,不要穿插申报。 二、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注意:上传随附单据时,请按照品名申报顺序依次上传以上所列文件(一项品名四份资料为一组有序上传) 三、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填写: (一)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二)联合国UN编号适用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填写,UN编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 (三)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应填写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第2部分的危险性概述中的GHS危险性类别信息。 (四)包装UN标记适用于属于危险货物的件装危险化学品填写,应与实际货物标注的UN标记一致。采用有限或例外数量包装运输的,填写有限或例外数量。 (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栏应手写签名,并由企业盖章。 四、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样本 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系列)的要求,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对于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 mL 的危险化学品小包装,危险公示标签要素可以简化,简化标签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 五、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信息应完整、准确,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的要求,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个部分,顺序不得有误,内容不得空项。 注意: “货物属性”与“检验检疫名称”是否一致,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包装UN标记”显示的包装类别是否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系统申报填写的“UN编码”、“危险类别”、“包装类别”与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中信息是否一致,“包装UN标记”与《进口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填写的是否一致。 符合性声明与中文安全数据单中的联合国UN编号、危险种类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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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的好处 ——从轻减轻甚至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署令〔2016〕230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条规定: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减免滞纳金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二条规定: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不列入信用状况记录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三条规定: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贸易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1. 通知,海关进行实地贸易调查时,以贸易调查组形式开展工作,贸易调查组组员不少于两人,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应当提前通知贸易调查对象, 征得贸易调查对象同意,并向贸易调查对象出示海关稽查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海关工作证。 2. 咨询,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可以对贸易调查对象进行咨询,并制作咨询记录,制作完毕,咨询人、记录人、咨询对象应当在咨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不可相互代签。咨询对象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人应当注明。 3. 资料收集,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在贸易调查过程可以收集有关的信息、数据等材料应当注明来源,需要对被调查对象的计算机文件或相关网络进行拷贝或 打印的,应当记录拷贝或打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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