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进口台湾奶瓶进口清关,进口奶瓶单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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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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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台湾奶瓶进口清关,进口奶瓶单证要求
奶瓶,是用来盛奶的一种器具,一般给婴儿使用。奶瓶本身不包含奶嘴,仅仅指瓶身,但是一般生产婴儿奶瓶的厂家都会随瓶赠送一只奶嘴。对于奶瓶中的婴儿奶瓶,在原料上来说,可以分为:玻璃奶瓶、塑料奶瓶和硅胶奶瓶。其中塑料奶瓶的材质一般有PC,PP,PES,PPSU、硅胶。除了PC其他都不含双酚A(BPA),而“PC“材质被证明遇100℃高温时会释放有毒物质双酚A,。
本文介绍奶瓶进口国内收货人资质|进口奶瓶报关注意事项|进口奶瓶清关单证|进口奶瓶报关流程手续
首先我们来谈谈进口奶瓶资质的问题: 一般来说,能进口普通货物的公司就可以进口这些产品了,那么需要的资质有 4.进出口权 5.海关注册登记 6.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奶瓶申报文件需要如下: 5.产地证(以防止核查原产国信息) 6.Invoice 7.Packing List 8.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格式文件)
进口奶瓶需要知道的信息有: 产品名称 生产商 生产地址 经销商 地址 接触层或部件名称 接触食品或类型 使用条件(温度和时间) 是否为重复性使用 保质期(如适用)
进口奶瓶清关一般进口流程如下: 国外备货和准备资料——国际段运输——到港后清关——查验(如发生)——整改(如发生)——抽检(概率发生)——送货——出具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还包括添加剂GB9685、搪瓷、陶瓷、玻璃、塑料(树脂)、纸和纸板、金属、涂料及涂层、橡胶等材料制品9个产品标准,以及39种特定物质的测试方法标准。连同之前发布的GB4806.2奶嘴、GB31603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GB31604.1迁移试验通则,以及GB31604.2等方法标准,基本形成我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材料)的新国标体系。
部分国标展示: □树脂 GB 4806.6-2016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涂层 GB 4806.10-2016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金属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添加剂 GB 9685-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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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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