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进口日本红酒报关,进口清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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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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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本红酒报关,进口清关代理
红酒是葡萄酒的一种,并不一定特指红葡萄酒。红酒的成分相当简单,是经自然发酵酿造出来的果酒,含有***多的是葡萄汁,葡萄酒有许多分类方式。以成品颜色来说,可分为红葡萄酒、白葡萄酒及粉红葡萄酒三类。其中红葡萄酒又可细分为干红葡萄酒、半干红葡萄酒、半甜红葡萄酒和甜红葡萄酒,白葡萄酒则细分为干白葡萄酒、半干白葡萄酒、半甜白葡萄酒和甜白葡萄酒。粉红葡萄酒也叫桃红酒、玫瑰红酒。
进口红酒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资质: 1.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2.海关册登记 3.食品收货人备案 4.通关无纸化签约
国外需要出具单证: 1.原产地证(澳洲等国家要享受0关税需要出FTA产地证,国际段要直达) *域名隐藏* certificate或者Free sale certificate 3.灌装日期证明 4.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成分分析(要有糖度检测项目) *域名隐藏* e *域名隐藏* g List 9.进口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号
进口红酒的的税率计算 关税:14% 关税计算方法 = 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 14% (关税完税价格一般为CIF价,但若中国海关对企业申报的CIF价表示怀疑,会参照同期同类的商品价格核定) 增值税:13% 增值税计算方法 = 组成计税价格 × 13% 消费税:10% 消费税计算方法 = 组成计税价格 × 10%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1- 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是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依据)
举例 海关核定一支红酒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问此红酒在进口环节一共产生的税负是多少? 关税 = 100× 14% = 14 (元) 组成计税价格 = (100 + 14)÷ (1-10%) = 126.67 (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 126.67 × 13% = 16.47 (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 126.67 × 10% = 12.67 (元) 进口环节税负 = 14 + 16.47+ 12.67 = 43.14 (元) 所以,100元的红酒,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共48.2元,占红酒价格的43.14%。
其中有些国家关税有优惠政策,比如新西兰,智利,澳洲。
进口红酒清关流程一般为: 准备红酒进口资料--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进口红酒中文标签基本要素: 1.中文品名 2.原料与辅料 3.灌装日期(生产日期) 4.贮藏条件 5.进口商信息 6.警示语 7.年份(如外文酒标有显示) 8.葡萄酒类型 9.进口境外企业生产商注册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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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品的范围类别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依据来源《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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