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进口马来西亚涂料代理清关,进口涂料申报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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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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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马来西亚涂料代理清关,进口涂料申报费用清单
涂料,在中国传统名称为油漆。所谓涂料是涂覆在被保护或被装饰的物体表面,并能与被涂物形成牢固附着的连续薄膜,通常是以树脂、或油、或乳液为主,添加或不添加颜料、填料,添加相应助剂,用有机溶剂或水配制而成的粘稠液体。涂料是一种材料,这种材料可以用不同的施工工艺涂覆在物件表面,形成粘附牢固、具有一定强度、连续的固态薄膜。这样形成的膜通称涂膜,又称漆膜或涂层。
目前进口涂料海关已经取消进口涂料备案的管理,所以目前无需送样办理进口涂料备案书,目前根据查验布控指令监管,有概率有目的查验和进口涂料取样化验检测。
进口涂料和油漆有危险品和非危险品。如果是非危险品提供非危保函按照普通化工品进口即可,如果是危险品则需要提供一套危险品的申报材料,实物需要有危险品中文标签,包装需要符合危险品包装要求。
关于进口涂料油漆的归类,说一个简单的思路。 3208章的涂料不溶于水,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一般为溶剂型涂料。 3209章的涂料溶于水,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一般为水性涂料。 3210章的涂料无聚合物成分。
关于进口涂料税率: 进口涂料关税为10% 进口涂料增值税为13% 如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大于420克/升,进口消费税为4%
部分涂料国标参考: 1)GB 18581-2020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GB 24409-2020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的限量 4)GB 30981-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5)GB 38468-2019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6)GB 38469-2019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进口涉及到的大致费用: 1.海外提货费用(如需) 2.换单服务费 3.换单费 4.港建港杂THC 5.报关报检费用 6.目录外3C费用(如涉及) 7.查验费 8.拼箱仓储费(如为拼箱) 9.危申报费用(如危险品) 10.提货运输费 11.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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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版《办法》规定的化妆品中文标签内容更细致,且更易于消费者理解,例如,在标签展示内容前加入引导语,例如: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其他微量成分、使用期限等;新增了更多的禁止标注内容,从原来仅有四条禁止标注内容扩增到十二条禁止标注内容等。 除此以外,新版《办法》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可见,从境外进口的,只要是向消费者提供并且供其使用的化妆品,都应该加贴中文标签,同时加贴的中文标签应满足《办法》规定事项。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我国海关受理进口化妆品申报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程序,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环节,其中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等一系列一致性核查,因此确保单单、单证、单货相符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如实申报产品资质栏、货物属性栏、货物用途栏,同时为了确保货证一致性,还应如实申报货物的申报要素栏。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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