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产地证未加工证明盖章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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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 在香港没有再加工。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 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 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申请加签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仅限于某些***、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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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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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FE产地证未加工证明盖章办理流程 |
日期: |
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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